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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不給錢才分手 男認女方感情詐欺提告求償敗訴
苗栗縣曾姓男子與鄧姓女子交往期間,曾給鄧女17萬3千餘元,鄧女認為曾的個性不好分手,曾則認為鄧女要給錢才交往,沒給錢就分手,認為對方感情詐欺,對鄧女必買清單暢銷排行 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要鄧女還他15萬7百元。苗栗地院審理認為,男女交往互相贈與財物實屬常見,若一方因不實原因請求對方贈與財物,才有可能詐欺之嫌,曾沒提出女方有用不實原因要求給錢證據,判曾敗訴。全案可上訴。曾提告主張,兩人交往期間,前年10月到去年6月,給女方17萬3260元,後來女方因為他沒繼續給錢,而要與他分手,女方還就他臉書的貼文,要對他提告,讓他遭法院判刑(尚未確定)。曾提告主張,女方是因為他有給錢才交往,沒給錢就分手,為感情詐欺,因此提起訴訟,要求女方返還贈與物,要女方給他15萬7百元。. } }); } 鄧女則稱,兩人在前年10月開始交往,她認為曾個性不好,才與曾分手,沒有感情詐欺,且只有收曾贈與的3萬4千元,是對方主動贈與的,她沒有要求。法官審理認為,考量男女交往互相贈與財物實屬常見,倘若一方是不實原因請求對方贈與財物,才可能有詐欺之嫌,曾未提出女方有用不實原因要求他給錢的證據,僅憑沒有持續給付金錢而遭對方要求分手為由,不構成詐欺,認為曾的主張為無理由,駁回曾的請求。苗栗縣一對男女朋友分手後,男方認為因為不給錢女方才分手,提告求償交往期間送給女方的金錢,苗栗地院審理後判男方敗訴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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